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28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国宏瀚博(北京)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宏瀚博(北京)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358号原告:国宏瀚博(北京)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法定代表人:孟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国宏瀚博(北京)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国宏瀚博(北京)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宏瀚博(北京)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宏瀚博(北京)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575元,减半收取29788元,由原告国宏瀚博(北京)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曙 光审 判 员  建 美人民陪审员  伊拉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红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