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文、张旭进与被告周东雷、佟柏平、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朝阳市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进,张俊文,周东雷,佟柏平,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584号原告:张旭进,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军,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俊文,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被告:周东雷,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被告:佟柏平,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被告: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化峰,执行董事。第三人:朝阳市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杜连珍,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文、张旭进与被告周东雷、佟柏平、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朝阳市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俊文、张旭进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曹小凯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