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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512颜平平与泗阳开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阳开泰纺织有限公司,颜平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5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泗阳开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岁亭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曹燕,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颜平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泗阳开泰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平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于上诉人泗阳开泰纺织有限公司。审判长  徐兵审判员  万焱审判员  孙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满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