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刑申1号陈xx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226刑申1号陈xx:你因被告人刘x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麻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你提出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二)、定性不当。被告人刘x的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刘x的犯罪行为,应定为寻衅滋事罪,并应依此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审理。1、申诉人在审理前提交了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同案犯刘xx、张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没有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阅卷。2、在本案中,本应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共有侵害人张x、刘xx、刘xx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材料,因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疏忽却将张x、刘xx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变成了证人证言,违反了证据合法性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一)、关于你提出的认定案件事实不清的问题。经查,2015年5月12日下午,麻阳苗族自治县岩门镇大路坳村的滕xx与其子刘xx因家中放养的蜜蜂发生死亡,认为是附近蜂农陈xx、陈xx兄弟等人放养的蜜蜂所致,便找到陈xx理论,双方发生吵打。后经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岩门派出所及大路坳村委会干部进行调解处理。当晚8时许,被告人刘x得知前述打架一事后,邀约张x、刘xx到陈xx、陈xx养蜂场找陈xx寻衅,在发生争吵后,刘x等三人对陈xx进行推打,其中刘x对被害人陈xx拳打脚踢,将陈xx打倒在地。对于该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扎实证据在卷证实。(二)、关于你提出的被告人刘x的行为应定为寻衅滋事罪,并应依此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经查,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本案起因系刘xx蜜蜂死亡疑为附近所养意大利蜜蜂所致要求赔偿引起的矛盾纠纷,造成陈xx与滕xx、刘xx发生肢体冲突,经岩门派出所及大路坳村委会干部调处后,被告人刘x出于为滕xx泄愤的目的,纠集张x、刘xx致伤陈xx,造成陈xx两处轻伤二级和十级伤残的后果。综观本案整个过程系因民事纠纷引起,刘x的伤害目标明确具有针对性,并非出于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特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院对刘x按故意伤害罪量刑并无不当。(三)关于你提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其中,1、你提出在法庭开庭审理前,提交了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同案犯刘xx、张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阅卷的问题。经查,你在法庭开庭审理前向我院提交的该份证据,我院已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组织了举证、质证。至于刑事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法庭开庭审理前应否通知公诉机关进行审阅,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2、你提出的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将共同侵害人张x、刘xx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变成了证人证言的问题。经查,张x、刘xx等人不是刘x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当事人,而他们又是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案的刑事部分其只能作为证人。综上所述,原审认定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希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