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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伯平、杨飞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杨忠亮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民终1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伯平,男,194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飞,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向荣,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伯元,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龙,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述五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胜,定远县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忠亮,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因与被上诉人杨忠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杨忠亮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是高潮村委会将“二十塘”发包给村民杨德行进行养殖业,杨兴章只是给杨德行证明向村委会缴纳了14000元承包费。发包方和承包方没有签订任何承包合同,只是由村委会向杨德行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兴章只是在该收据中签名证明。而杨兴章签名的“同意转杨忠亮”和下面的日期均是杨忠亮篡改。一审中杨兴章和杨德行亲自到庭作证,都有力地证明了上述事实。另外,一审认定其将“二十塘”涵口处挖开放水没有事实依据。2、“二十塘”产权归中户杨村民组,高潮村委会未经中户杨组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将“二十塘”转包给杨忠亮,作为发包方的高潮村委会也公开承认并在一审中证明“二十塘”系中户杨村民组的当家塘,产权归中户杨村民组。这一事实有力的证明村委会没有发包资格,因此杨忠亮的承包也是非法无效的。一审判决混淆了物权归属问题,导致享有“二十塘”产权的中户杨组的财产可以被非法侵占。一审判决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毫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杨忠亮辩称,其在一审中提供了杨兴章承包“二十塘”水面承包费的收据,该收据上有杨兴章签字同意转包给其,之后又经过高潮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其转包。上诉人说没有挖开涵口不是事实,有出警记录、现场照片可以证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二十塘”水面是中户杨村民组的。另外,高潮村委会同意将“二十塘”水面转包给其是有效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忠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停止侵害,恢复鱼塘原状,赔偿其损失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的“二十塘”水塘,位于定远县西××店镇高潮村××村民组的土地范围之内,系原中户杨生产队社员自力更生建造出来的当家塘,面积约60亩,受益面积约600亩。2009年1月1日,高潮村委会以14000元的价格将“二十塘”发包给村民杨兴章进行养殖,以解决此前村委会加固、���缮“二十塘”的资金缺口,承包期限为20年。2014年杨兴章将“二十塘”水面养殖转包给本案杨忠亮。2016年6月20日,因“二十塘”涵管堵塞,不能放水灌溉,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将涵口处挖开放水,并掏开堵塞涵管。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涉案的“二十塘”水塘的所有权目前尚未确认,高潮村委会将该塘发包给村民杨兴章进行水面养殖,后杨兴章将“二十塘”水面养殖转包给本案杨忠亮,杨忠亮依据协议对该“二十塘”进行水面养殖,属于合法使用。因此杨忠亮要求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杨忠亮未能举证经济损失的证据,因此其要求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判决:一、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杨忠亮承包的“二十塘”水塘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二、驳回杨忠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负担。二审中,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提供了定远县西卅店镇高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二十塘”水面一直以来都是高潮村中户杨村民组的当家塘,产权归中户杨村民组所有,产权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杨忠亮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其在承包“二十塘”时没有产权证,现在办不办证不影响其承包。本院认证意见:上述证据与本案缺��关联性,同时也不影响杨忠亮承包“二十塘”水面的合同效力,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杨忠亮承包涉案的“二十塘”水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判决五位上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是否正确。针对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高潮村委会将“二十塘”发包给杨兴章,后杨兴章将“二十塘”水面转包给杨忠亮;另外,杨兴章的转包行为已得到高潮村委会的书面同意。故杨忠亮承包涉案的“二十塘”水面有合同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上诉认为杨德行是涉案水面的实际承包人,杨兴章只是证明人,承包费收据存在篡改;另外,高潮村委会对外发包水面未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其发包行为无效。但从杨忠亮提供的承包费收据内容来看,收据原件在杨忠亮处,收据上的交款人为杨兴章,同时杨兴章及高潮村委会在收据上均表明同意转包给杨忠亮。因此高潮村委会的对外发包以及杨兴章、杨忠亮的承包转包行为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杨忠亮取得“十二塘”水面承包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收据上存在篡改以及高潮村委会对外发包不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针对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忠亮已合法取得涉案“二十塘”水面的承包权,因此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擅自将杨忠亮承包的“二十塘”塘埂挖开放水,给塘中鱼逃逸提供条件,杨���亮可能因此受损,且事后杨伯平等人也未回填恢复“二十塘”塘埂,影响了杨忠亮的水面养殖,杨伯平等人的开挖行为,侵犯了杨忠亮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杨伯平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杨忠亮承包“二十塘”水面从事养殖,是在不影响农田灌溉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杨忠亮平常应保持涵管排水通畅。综上所述,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伯平、杨飞、杨向荣、杨伯元、王俊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夏 根审判员 贺 斌审判员 张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禹茜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