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丹丹与杨荣、郭清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丹,杨荣,郭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张丹丹,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杨荣,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郭清珍,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丹丹与被执行人杨荣、郭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杨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丹丹欠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9000元,共计189000元;二、被告郭清珍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被告杨荣、郭清珍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5月16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