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勇志与普伟、李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勇志,普伟,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余勇志。被执行人普伟。被执行人李婷。申请人余勇志与被执行人普伟、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普伟、李婷应偿还申请人余勇志欠款本金人民币78441.1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080元。本案执行至今,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普伟、李婷于2017年10月份之前每个月偿还2000元,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之后最少每个月偿还5000元,于2018年7月1日之前全部偿还完毕。因本案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云042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6)云042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昌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