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蔡青青与蔡文蔚、周口市运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青青,蔡文蔚,周口市运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643号原告:蔡青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梅。被告:蔡文蔚。被告:周口市运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商路铁道南50米路西。原告蔡青青与被告蔡文蔚、周口市运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蔡青青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青青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青青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青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平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