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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7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天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天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郑静,裘炳华,章钜松,骆琴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7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26-1号。法定代表人:洪素芳。被执行人:杭州天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东升。法定代表人:裘炳华。被执行人:郑静,女,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裘炳华,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章钜松,男,汉族,1976年5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骆琴儿,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特38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章钜松、骆琴儿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云水山居秋韵苑3-××号房产【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富国用(2014)第X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2940000元【详见江苏象仁土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苏象仁杭州房估字201705-0308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7月13日10时至2017年7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案外人赵岩(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408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章钜松、骆琴儿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云水山居秋韵苑3-××号房产【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富国用(2014)第XXX号】归买受人赵岩所有。二、买受人赵岩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