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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明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112号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西段路南。委托代理人潘守信,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段明亮,男,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段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段明亮于2017年7月25日已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