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继荣与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薛白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荣,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薛白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1404号原告:李继荣(宝银),男,汉族。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住所地:志丹县。经营者:张丽,女,汉族,被告薛白虎,男,汉族,原告李继荣与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薛白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薛白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薛白虎支付原告李继荣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马岔市场经营蔬菜批发生意,被告薛白虎系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经营者为张丽的丈夫,2015年被告薛白虎以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名义先后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菜,后经结算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菜钱,剩余30000元未向原告支付,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薛白虎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经营者张丽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菜钱,剩余280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薛白虎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薛白虎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薛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继荣货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张丽粮油蔬菜猪肉批发门市、薛白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