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与孙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孙雪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187号原告: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永安南路162号。法定代表人:陈禹,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波,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雪良,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