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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留须、林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留须,林桂英,刘圆圆,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留须,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荷娜,女,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系李留须妻侄媳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桂英,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圆圆,女,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进,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负责人:李洪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龙,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上诉人李留须因与被上诉人林桂英、刘圆圆、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4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留须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留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留须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李留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