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杭州鑫晨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鑫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465号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杭州鑫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中联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沈肃丽。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鑫晨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