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4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绍兴中多纺织复合有限公司、安庆致福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中多纺织复合有限公司,安庆致福服饰有限公司,张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92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中多纺织复合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H座901-9、901-10室。法定代表人吴华韦。被执行人安庆致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通港路,组织机构代码:MA2MTKY0X。法定代表人周艳红。被执行人张文顺,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绍兴中多纺织复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致福服饰有限公司、张文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安庆致福服饰有限公司、张文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中多纺织复合有限公司货款168195.20元及相关利息,缴纳诉讼费33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金玉良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文顺名下位于安庆市望江县工业园望华西苑C16、C17楼3单元4层C16-405室房产本院已查封,为尽快处置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上述房产处置权移交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除上述财产外,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49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