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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鑫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周鑫,龙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89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206号岚园新城1栋1层附13号门面。负责人曹炳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鑫,男,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龙苗,女,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与周鑫、龙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潭中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鑫、龙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尽快兑现债权人的债权,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将涉被执行人周鑫、龙苗的执行案件集中统一执行更有利于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湘03执89号,即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与周鑫、龙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至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