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旋与银川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旋,银川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002号原告:周旋,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满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从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银川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齐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丽,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旋诉被告银川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旋撤回对被告银川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旋撤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原告周旋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桂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