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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某、要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执行人:要某,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要某为继承纠纷执行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冀0406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某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执319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岳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沛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