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筱锋申请执行巨金辉、葛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筱锋,巨金辉,葛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杨筱锋,女,生于1971年11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孟金城,男,生于1963年6月20日,汉族,(系申请人杨筱锋丈夫)。被执行人巨金辉,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永杰,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杨筱锋申请执行巨金辉、葛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西铁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筱锋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512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筱锋以与被执行人巨金辉、葛永杰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5)西铁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