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贵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林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林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517号原告:贵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五洲国际商贸城专业市场综合楼(五洲大厦)4-2。法定代表人:曹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明,公司员工。被告:杨林全,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贵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杨林全因身份信息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7元,退还原告贵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元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