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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贵州安龙艺品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杨丽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龙艺品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丽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921号原告:贵州安龙艺品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印象荷城1-2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DKP5B9Y。法定代表人:吴成俊。被告:杨丽娅,女,1994年2月1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忠君,系安龙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贵州安龙艺品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丽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7月25日开庭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原告经传票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按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安龙艺品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贵州安龙艺品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审判员 罗 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安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