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曹盛、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盛,王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027号申请人:曹盛,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田家庵区。被申请人:王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谢家集区。原告曹盛与被告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8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曹盛提供了其皖S×××××号铃木长安牌SC7162V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柏玮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