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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代余林与代洪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余林,代洪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681号原告代余林,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代洪星,男,汉族,1951年11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余林与被告代洪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提供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余林撤回对被告代洪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书记员  姚依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