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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钊展、王茂蓬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钊展,王茂蓬,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钊展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茂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燕卿。上诉人蔡钊展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蔡钊展上诉称,蔡钊展户口所在地虽在广州市荔湾区,但蔡钊展自2008年起就没有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的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是蔡钊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6年11月18日的《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显示,上诉人户籍地址是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83号402房。上诉人称其自2008年起已没有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但并无证据佐证其主张,理据不足。据此,原审认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荔湾区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嘉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