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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密封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洋湖村。法定代表人:孙锦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玉门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浩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甘0104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向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3952.4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23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953952.4元,若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未如期履行付款义务,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就未付余款申请全额强制执行,且支付1000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240元”因义务人兰州市西固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兰州亦之源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3215544(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3215544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