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葛飞飞与盘锦中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飞飞,盘锦中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975号原告:葛飞飞,男,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经常居住地滁州市,被告:盘锦中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庆平家园2-22-79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MA0QERR457。法定代表人:孙洪兵,职务不详。原告葛飞飞与被告盘锦中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5日,葛飞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葛飞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葛飞飞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