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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葛飞飞与盘锦中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飞飞,盘锦中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975号原告:葛飞飞,男,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经常居住地滁州市,被告:盘锦中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庆平家园2-22-79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MA0QERR457。法定代表人:孙洪兵,职务不详。原告葛飞飞与被告盘锦中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5日,葛飞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葛飞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葛飞飞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