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某、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4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系顺德区勒流街道本地人,上诉人不同意离婚,为了保护双方婚姻生活的隐私,挽回婚姻,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