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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7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轩、李勇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轩,李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7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轩,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勇红,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轩与被执行人李勇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勇红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