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王锐新、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平,王锐新,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222民初1369号原告:王利平,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王锐新(又名王锐),男,46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刘霞,女,汉族,44岁,农民,现住同被告。原告王利平诉被告王锐新、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利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利平撤回起诉。审判员李文红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瑞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