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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5执恢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乐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江西安尚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江西安尚电器有限公司,陈盛虎,安余琴,安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5执恢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乐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地址:乐安县政府大楼五楼。机构代码:57117162-0。法定代表人:陈光日,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龚贵生,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江西安尚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乐安县工业园区创业园。机构代码:05643337-4。法定代表人:安国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盛虎,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商人,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安余琴,女,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系陈盛虎妻子。被执行人:安国军,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安玉琴弟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乐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西安尚电器有限公司、陈盛虎、安余琴、安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江西安尚电器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半成品、原材料及办公用品以人民币64800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乐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执行人员依法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安尚电器有限公司、陈盛虎、安余琴、安国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乐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3451.75元,已执行标的额为648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865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有诉讼费1775元、执行费23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游 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