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无锡沃莱斯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伟轩机械有限公司、东台市闵轩机械配件厂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沃莱斯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伟轩机械有限公司,东台市闵轩机械配件厂,徐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079号原告无锡沃莱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街687号C幢2楼。法定代表人晏晓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朗、王彬,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伟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锡港西路。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东台市闵轩机械配件厂,住所地东台市安南工业园南沈灶工业集中区。投资人徐杰,该厂厂长。被告徐杰,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沃莱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伟轩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东台市闵轩机械配件厂、被告徐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沃莱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无锡市伟轩机械有限公司、东台市闵轩机械配件厂、徐杰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盛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无锡市伟轩机械有限公司、东台市闵轩机械配件厂、徐杰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维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