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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415号申请人杨某某。申请人黄某某。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某某、黄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某某、黄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7年5月11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杨某某一次性赔付黄某某住院费890元,护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共计500元。二、本协议经双方自愿达成,签字生效,协议签订后,黄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一份存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