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2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景强、何芳与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小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强,何芳,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周小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022号之一原告:景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何芳,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燕、陶驰,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代理。被告: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法定代表人:杜文中,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周小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均城,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景强、何芳与被告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置业公司)、第三人周小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景强、何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5日内向原告交付房屋;3.请求依法判决生效1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因自身的原因至今没有交付房屋,没有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已经超过约定期限。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第三人均称与德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德成置业公司涉嫌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三台县公安局,该局已以“三公(经)立字〔2017〕872号”立案决定书,对本院移送的案件情况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景强、何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涵书 记 员 梁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