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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申请执行吴允启、胡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吴允启,胡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青年路皇城大厦A座1层08、1夹层09、06。负责人:孙桂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跃,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允启,男,195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胡桂芬,女,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申请执行吴允启、胡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101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了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存款300余元,因存款数额较少,申请人暂不扣划。3、2017年6月8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姜立杰吴允启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截止到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吴允启尚欠申请人本金13.5万元、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643.5元。从2017年6月份开始被执行人吴允启每个月月底前偿还申请人7000元,所有欠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利息以实际还款日计算为准。如果被执行人有一期不按协议履行,则申请人按原判决恢复执行。4、2017年6月8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树跃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