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2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崔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34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盛奥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聚财路聚财商务中心2号楼712室。法定代表人:李宝红,总经理。被申请人:崔国艳,女,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盛奥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奥公司)与被申请人崔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盛奥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2340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盛奥公司的担保人李宝红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后十社区2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崔国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盛奥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2340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崔国艳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5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2340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盛奥公司与崔国艳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盛奥公司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李宝红房产及被申请人崔国艳所有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盛奥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李宝红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后十社区2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崔国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