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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九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556号原告陈九洲,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肖敏(陈九州之妻),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市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法定代表人何立峰,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华,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九州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作出的答复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九州诉称:1.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2.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主动公开的情形,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于法有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答复书。被告国家发改委辩称:其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答复书属于国家发改委对咨询事项所作出的答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国家发改委收到陈九州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载明的信息公开请求是:1.国家发改委审批山东省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具有“价格鉴定机构资质”的法律依据、程序和对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业务的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审批以来的监督检查情况;2.《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7.5所列行为的提出、受理、审查、处理的程序及受理、审查、处理的职责部门。2016年2月21日,国家发改委作出答复书,答复如下:陈九州关于“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以及《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等有关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其申请的事项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对于陈九州咨询的事项,其可以拨打国家发改委总机010-68522000,转价格司咨询或通过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主任信箱”栏目提出咨询事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陈九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就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资质及《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等有关问题向国家发改委进行咨询,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国家发改委作出的答复书,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陈九州针对答复书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九州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陈九州。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军审 判 员  杨晓琼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京勇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