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学明与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明,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终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明,男,汉族,1951年1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宵冰,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彦,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栋***室。法定代表人:杨恒山,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学明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五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学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肖冰、张成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永祥公司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张学明实际交付给永祥公司的借款本金数额,也没有查清永祥公司应该对此笔借款承担的利息数额,存在不当。本案应发回重审,重新查明案件事实,确认张学明出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数额。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五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学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斓审判员 宋立峰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