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德俊与山东临邑县临邑镇国寨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俊,山东临邑县临邑镇国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4民初1177号原告:宋德俊,男,汉族,住临邑县。被告:山东临邑县临邑镇国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柱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宋德俊诉被告国寨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1000元及利息(自2004年3月30日起算);2、赔偿交通费等损失500元。事实及理由:2004年村里修公路时砍了我承包地里的20棵树,约定给我赔偿款1000元,后来在镇政府领导的主持下,当时的村主任罗敬忠给我打了欠条,但是这个钱一直没给我。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这个事情已经过去12年了,中间两人村里支书都没交接过这个事情。欠条确实是罗敬忠写的。经审理查明,2004年修建村村通公路,因此砍去原告承包地中的树木20棵,双方约定村委会支付1000元作为赔偿,但该款一直没有支付。2016年1月29日,时任国寨村村委会主任的罗敬忠书写欠条一份,确认该赔偿事宜。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查明由欠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所述的事实由欠条原件予以证实,且能够合理的说明事件的来源及处理结果,对原告所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履行约定支付赔偿款1000元。原告所述要求支付利息及赔偿交通费等损失的事实请求,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邑县国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