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范庆华与何宗义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庆华,何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范庆华,女,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何宗义,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庆华与何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43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9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执行费266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籍档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