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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范庆华与何宗义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庆华,何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范庆华,女,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何宗义,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庆华与何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43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9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执行费266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籍档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