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晋宁鼎盛商号与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宁鼎盛商号,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晋宁鼎盛商号。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2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禄,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张春芹,云南嘉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关于晋宁鼎盛商号与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晋宁鼎盛商号磷矿石5446.2吨(其中:1、磷品位28.67%、水分7.2%的为1323.46吨;2、磷品味29.39%、水分20.38%的为1041.96吨;3磷品味28.59%、水分18.91%的211吨;4磷品味34%、水分18.91的为731.9吨;5、磷品味29.85%、水分16.55%的为571.04吨;6、磷品味29.75%、水分18.29%的为346.4吨;7、磷品味29.90%、水分17.91%的为1220.46吨),负担案件受理费722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现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