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某廖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曹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577号原告周某某,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曹某某,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廖某某,女,192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廖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