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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继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304号原告:赵继军,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志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马继贤,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继军与被告韩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前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扣除已经先行赔付的5000元,再赔偿原告损失14000元。该赔偿款汇入南皮县人民法院的银行账户,账号:03×××12。开户行: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二、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盛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