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市妇幼保健院与齐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妇幼保健院,齐菲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306号原告:潍坊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407号,组织机构代码:49381592-8。法定代表人:高振忠,院长。被告:齐菲,女,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原告潍坊市妇幼保健院诉被告齐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齐菲以该案须以(2016)鲁0702民初1468号案件中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晓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