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钟国军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6264号原告:钟某,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村主任。原告钟某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动报酬款59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分别于2012年9月11日、2013年6月25日为被告运送石子及土方,被告累计欠款59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钟某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运送石子及土方,经双方结算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为原告钟某出具了欠据,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出具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现原告钟某要求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支付劳动报酬款59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钟某劳动报酬款5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昕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