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旭东,孙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112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7757320399。被执行人余旭东,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孙金雄,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旭东、孙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旭东患病多年,被执行人孙金雄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目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12日本院执行另案依法对孙金雄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6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