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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万子汇与罗正日、赵迎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正日,赵迎春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8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正日,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迎春,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罗正日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子汇,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罗正日、赵迎春因与被申请人万子汇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762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正日、赵迎春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万子汇”这一主体与事实不符,罗正日只是通过朋友介绍,接受尹艺霖的委托,以万子汇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合作终止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尹艺霖精心布置的一个骗局,是欺瞒法院,进行虚假诉讼。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相关条款的调整。罗正日只在进行股票交易过程中有过错的情况下,尹艺霖才可要求其赔偿损失。现尹艺霖并未就罗正日有过错进行举证,原审法院也未查清和认定罗正日是否有过错,就判决罗正日夫妇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显然违反法律规定。3、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尹艺霖自始至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罗正日赔偿股票交易的亏损,而二审判决结果却是酌定将盈利重新分配。二审判决是典型的判非所诉,超出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涉及的焦点问题是:1、双方约定盈利的30%归罗正日,是报酬给付方式的约定还是二审判决认定的盈利分配约定。2、二审未查清罗正日过错情况即作出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是否超出万子汇的诉讼请求判决。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合作终止协议》有万子汇与罗正日双方签名。申请人于一审时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申请人虽于二审时提出《协议》并非罗正日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协议》明确约定:“盈利分红方式:每次结算后重新确定的金额,盈利后按甲方30%乙方7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红。”其次,罗正日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短信记录内容也显示,双方之间约定是对盈利按三七开进行分红。申请人认为盈利的30%归罗正日是报酬给付方式的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问题。本案整个委托炒股期间整体结算结果没有亏损只有盈利,无需对双方过错进行认定。而对盈利分配委托方万子汇与受托方罗正日已有明确约定,原审依约定的盈利分配方式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个问题。罗正日作为反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合作终止协议》的结算方式显失公平;2、请求法院将《合作终止协议》的结算方式由每次结算变更为整体结算。……。”二审判决结果是“一、……二、确认《合作终止协议》结算方式显失公平,确认《合作终止协议》的结算方式为整体结算;三、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正日、赵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子汇支付款项1275298元;四、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子汇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支持了罗正日提出的反诉请求,驳回了万子汇起诉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万子汇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另外,申请人提出的“万子汇”主体不符的主张,申请人在原审中未曾提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正日、赵迎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易 上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苏玲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