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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7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汤铭情诉于大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铭情,于大环,李军,傅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7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铭情,女,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明平,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大环,女,1949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馨,男,1986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汤铭情因与被上诉人于大环、李军、傅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铭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汤铭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铭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上诉人汤铭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振军审判员  蒋辉霞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圣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