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智华行政监察(监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162号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西辅楼,组织机构代码K1904880-0。法定代表人罗辉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魏书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智华,男,汉族,1985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系厦门市湖里区王阿伦寿司店经营者。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智华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厦湖市监处[2016]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待找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崔跃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志平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