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绍汉、高密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汉,高密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刘绍汉。被执行人高密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绍汉与被告高密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