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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3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2月2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告张某,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5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张佳莉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雨晨 来自